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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涉假烟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看出,在涉假烟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认定构成共犯的前提条件为主观明知,而此类案件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准确认定共犯的主观明知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明知的内涵

  直接故意的明知:共犯明确知晓其参与的行为是生产或销售假烟,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的明知:虽然共犯可能没有直接追求假烟生产销售结果的发生,但他们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

  在涉假烟类案件中,准确区分共犯直接故意明知与间接故意明知的具体行为表现,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直接故意明知的行为表现

  1.积极参与假烟生产、销售、运输环节

  ①假烟生产方面: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会积极参与假烟生产的核心环节,如参与调配假烟的原材料、操作生产设备等。例如,在一些地下假烟生产窝点中,部分人员明知是在生产假冒伪劣香烟,却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主动承担起调配烟草配方的工作,精确计算各种添加剂的比例,以模仿真品香烟的口感和色泽,这种行为充分表明其对生产假烟行为的明确认知和积极追求。

  ②假烟销售方面:共犯会主动拓展销售渠道,积极寻找买家。他们可能通过网络平台、实体店铺等多种途径,大肆宣传和推销假烟。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假烟广告,详细介绍假烟的品牌、价格、优惠活动等信息,吸引大量客户购买,并且对客户关于香烟真伪的疑问进行刻意隐瞒或欺骗,以促成交易,这体现了其对销售假烟行为的直接故意。

  ③假烟运输方面:直接故意明知的运输共犯,在接到运输任务时,清楚知晓运输的货物为假烟,却依然积极配合,按照雇主的要求,精心规划运输路线,选择隐蔽的运输方式,以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像某些案例中,司机受雇运输假烟,不仅对所运货物的假烟性质心知肚明,还会主动采取伪装手段,如将假烟藏匿在其他合法货物中间,或者使用特制的隐藏夹层车辆运输,这无疑是直接故意参与运输假烟的表现。

  2.与主犯达成明确的犯意联络

  ①事前通谋:在实施涉假烟犯罪行为之前,共犯与主犯就犯罪计划进行详细的商议和策划。他们共同确定假烟的来源、生产规模、销售对象、运输路线等关键环节。例如,在一个大型假烟销售网络中,主犯与负责销售的共犯提前数月就开始谋划,制定了详细的销售策略,包括如何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供应假烟,以及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执法检查等,这种事前的明确通谋充分体现了共犯的直接故意。

  ②事中协作配合:在犯罪过程中,共犯与主犯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当遇到突发情况,如执法部门的检查时,共犯会按照事先约定或临时沟通的方式,与主犯共同采取应对措施。比如,在假烟运输途中遇到交警检查,司机(共犯)会立即通知负责销售的主犯,主犯则会指示司机如何隐瞒假烟的真实情况,或者安排其他人员转移假烟,这种紧密的协作配合表明共犯对整个假烟犯罪行为的直接故意参与。

  3.追求高额利润和对风险有清晰认知

  ①追求高额利润: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参与涉假烟案件,主要目的是获取远远高于合法经营的利润。他们清楚假烟的生产成本低廉,但市场售价却相对较高,巨大的利润空间驱使他们甘愿冒险。例如,一些参与假烟销售的共犯,通过低价购入假烟,再以接近真品香烟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取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润,这种对高额利润的贪婪追求反映了其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②对风险的清晰认知:这些共犯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同时,对从事假烟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着清晰的认识。他们明白生产、销售、运输假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但依然选择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比如,一些长期从事假烟销售的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知道销售假烟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为了获取暴利,仍然心存侥幸,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这体现了其对犯罪行为及后果的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明知的行为表现

  1.对假烟相关情况的模糊认知与放任

  ①模糊认知: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对所涉假烟并非完全清楚了解,但通过一些迹象或线索,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在一些销售假烟的店铺中,店员发现所销售的香烟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包装也略显粗糙,虽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假烟,但内心已经产生怀疑。然而,他们没有进一步核实香烟的真伪,就继续销售,这种对假烟情况的模糊认知但不主动探究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明知的一种表现。

  ②放任态度:即使存在怀疑,共犯仍然选择放任销售行为的继续进行。他们既不积极阻止假烟的销售,也不向相关部门报告,而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任由假烟流入市场。比如,一些烟草零售商在怀疑所进香烟可能为假烟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依然将这些香烟摆上货架销售,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这体现了间接故意明知的特征。

  2.异常交易行为与对危害结果的漠视

  ①异常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一些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的行为。例如,在假烟运输过程中,司机发现雇主支付的运费远远高于正常水平,且对运输时间、路线等要求极为苛刻,刻意避开常规检查路段,但司机没有过多询问,仍然接受运输任务。这种异常的交易情况表明司机对运输货物的合法性存在怀疑,但为了获取高额运费,仍然选择参与运输,这是间接故意明知的一种体现。

  ②对危害结果的漠视:共犯对假烟流入市场可能给消费者健康和市场秩序带来的危害结果漠视不顾。他们虽然可能没有直接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避免。比如,一些参与假烟销售的小商贩,明知假烟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也会扰乱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但为了自身微薄的利益,仍然继续销售,对这些危害结果表现出漠视的态度,这反映了其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3.接受暗示或轻微提醒后仍继续参与

  ①接受暗示:在涉假烟案件中,共犯可能从主犯或其他相关人员处得到一些暗示,提示所涉香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主犯在安排销售任务时,隐晦地表示这批香烟“价格便宜,尽快脱手”,销售共犯从中意识到香烟可能是假烟,但没有进一步追问,而是按照主犯的要求继续销售,这种接受暗示后仍继续参与的行为体现了间接故意明知。

  ②轻微提醒后不改:即使得到一些轻微的提醒,告知其行为可能涉及违法或所涉香烟可能为假烟,共犯依然不停止相关行为。比如,在一些假烟生产窝点周边,当地居民可能对窝点的生产活动有所耳闻,知道其可能在生产假烟,相关部门也曾进行过一些宣传和警告,但部分居民为了获取一些短期利益,仍然为窝点提供一些辅助服务,如帮忙搬运原材料等,在得到提醒后仍然继续参与,这表明其对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持间接故意的态度。


  区分直接故意明知与间接故意明知的要点及意义

  区分要点

  1.认识程度: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对假烟的性质、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等认识清晰、明确;而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对假烟相关情况的认识较为模糊,处于一种怀疑、不确定但又有所察觉的状态。

  2.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积极追求假烟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危害结果的实现,具有强烈的主观故意;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则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积极避免。

  3.行为表现: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积极主动,与主犯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和协作配合;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行为相对较为消极,可能存在模糊认知、异常交易、漠视危害结果等表现。

  区分意义

  1.准确定罪量刑:准确区分直接故意明知与间接故意明知,有助于司法机关根据共犯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程度,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认定罪名和确定刑罚。对于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因其主观恶性较大,应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而对于间接故意明知的共犯,处罚可以相对较轻,但也不能忽视其行为的违法性。

  2.打击犯罪精准性:能够更精准地打击涉假烟犯罪网络中的不同角色。不同故意形态的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有所不同,通过准确区分,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起诉和审判措施,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

  在认定涉假烟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主观明知时,应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要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要考虑证据的表面内容,还要深入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对于存在的疑问,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来排除,只有在能够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确信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认定。例如,在某涉假烟案件中,虽然行为人辩称不知所涉香烟为假烟,但综合其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运输行为以及面对检查时的异常反应等多方面证据,能够排除其不知为假烟的合理怀疑,从而认定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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