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湖南佰炼律师事务所官网!

栏目分类

咨询热线

0731-89693008

佰炼判例研究|网络直播平台骗取用户打赏是否构成诈骗?附入库案例

  司法观点:利用主播立“人设”,虚构、冒充身份与被害人保持虚假的恋爱、暧昧关系,让其陷入认识错误并诱使打赏或给予财物,致使财产损失,符合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1】

  郑某等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2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郑某、胡某伟经共同商议,租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某某城某座51楼(系办公楼)办公室,以江西某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被告人罗某、周某威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罗某为总监,负责管理组长和女主播;被告人周某威为总监,负责管理前端业务员。被告人陶某、刘某燕、刘某琳、颜某萍、张某钰、陈某华、陈某芳(均为女性)等为主播,被告人陈某龙、胡某、韩某杰、王某麟、匡某武、刘某峰、卢某强为经理(组长),被告人黄某、陆某、周某文、刘某良、彭某敏、邓某、吴某某、陈某涵、吕某、韩某某等人为经纪人(前端业务员)。该诈骗组织与江西某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招聘女主播在该公司的“某象娱乐”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被害人为该主播充值后,直播公司将充值消费资金提成10%后,返还给该团伙。在诈骗活动中,被告人黄某、陆某等前端业务员统一以虚构职业、身份、情感经历等女性网络主播的名义,在“陌陌”“探探”“微信”等社交交友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即“引流”被害人)。被告人罗某作为总监,负责让被告人陈某龙、王某麟等经理(组长)作为“聊手”,冒充女主播的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按照设定的“话术模板”与前端人员引流来的被害人聊天。陈某龙、王某麟等“聊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误认为和其在社交软件上聊天的就是该女主播,吸引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网络直播平台。

  随后,在总监、经理(组长)指导和女主播配合下,经理(组长)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名骗取信任,同时编造亲人生病,自己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陶某等人充当主播在某象娱乐平台进行直播,并根据需要,时常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与被害人短暂见面,配合“聊手”,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虚假“恋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

  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该诈骗组织骗取被害人邹某傧、程某辉、倪某兴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该组织总监、主播、经理(组长)、前端业务员通过在公司领取工资底薪、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绝大部分非法所得归被告人郑某、胡某伟所有。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赣0191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1刑终574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某等人的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是围绕骗取财物展开:根据被告人郑某、胡某伟安排授意,被告人周某威作为总监,负责让前端人员冒充主播的身份,通过交友软件添加被害人。被告人罗某作为总监,负责让被告人陈某龙、王某麟等人作为“聊手”,继续冒充主播的身份,通过交友软件与前端人员引流来的被害人聊天。陈某龙、王某麟等“聊手”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发展所谓的“恋爱”关系为由,同时编造亲人生病,自己兼职做主播实现人生理想等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到网络平台充值打赏主播。被告人陶某等人充当主播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并根据需要,时常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语音聊天,与被害人短暂见面,配合“聊手”,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虚假“恋爱”,诱使被害人充值打赏。在诈骗活动中,二十八名被告人根据各自角色分工,互相配合,对完成诈骗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限,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因此,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应当根据各自加入团伙的时间起算,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利用网络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对主播虚构的性别、已经结婚等情形产生认识错误,给主播打赏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财物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2】

  袁某某等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4-05-1-222-002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李某成立某境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业务。2020年6月,袁某在某境公司设立推广部、主播部和运营部,由徐某担任推广部主管、李某担任运营部主管,并招募了一些主播及推广、运营人员。某境公司负责通过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话术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等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后在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并采取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2021年3月,徐某、李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袁某被传唤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李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赣0102刑初6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袁某、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赣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系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某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三人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庭后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某境公司主要以网络直播活动对外实施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裁判要旨】

  设直播公司,立女主播“人设”,推广人员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挑选男性用户,在女主播的配合下与男性用户聊天,保持虚假的男女暧昧关系,最终将男性用户引入女主播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后虚构人气直播挑战比赛,公司内部人员假冒其他男性用户参与直播间“哄托”比赛气氛,让被害男性用户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充值购买礼物打赏,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构成诈骗罪。


上一篇: 专业文章|涉假烟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下一篇: 专业文章|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温馨提示: 本网站需输入密码才可访问
密码错误, 请重新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