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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新《公司法》背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答,小公司股东更要看!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从而产生公司股东主体变动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本质是股东将其所享有的股东资格与权利义务(包括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

  新《公司法》的实施,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入了一个更规范、更透明、更严谨的时代。股权转让不只是合同和价款的简单交割,从转让合意产生到最终发生股东身份的变更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层层嵌合。然而,只有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设计交易步骤,才能让股权转让成为一场顺畅、安全的“权利交接”。因此,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力争帮助各位读者消除疑虑。

  01

  股权转让是否想转就能转?

  不是。

  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投资增益或止损,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律实体的资合性及人合性双重属性,法律及公司章程会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

  首先,股权转让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形成的合意,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受到制约的,对于违法的或者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不应认定其效力。

  其次,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需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未作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则需要保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①股权转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去了2018年《公司法》中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

  02

  哪些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平衡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与股权作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而设立的制度,系为了给予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股东获得股权的优先性。

  ①公司原有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使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也并不因为“同意”就概括性地放弃了对该股权的购买利益。

  ②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原则上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

  ④瑕疵出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来判断。因瑕疵出资并不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除非被股东会依法除名,此时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未作限制,则由于其具有股东资格而享有优先购买权。

  03

  如何认定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识别:股权数量是否相同、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相同、支付方式是否相同、履行期限是否相同以及合同其他因素是否相同,如违约金条款、从给付义务、是否能提供商业机会等。

  其中,关于股权转让价格,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拟高价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有权以双方之间的真实转让价格作为确定“同等条件”的标准(需提供证据)。

  04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②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属于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相关规定。

  05

  股权转让通知可以采取的形式?

  尽管法律规定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但更多也是从证据保留和便利办理登记手续所作出的综合考量,实践中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比如:向其他股东发出了公告,并且为其他股东所知晓,或虽以口头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但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知晓。

  06

  如何确定股权变更的时间节点?

  依据《公司法》八十六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07

  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转让中的适用?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擅自处分,股权受让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股权,故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则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空间。

  08

  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责任?

  股东出资认缴制下,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认缴期限届满前的未出资股权可以转让。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具备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时,公司债权人可主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权转让前的原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则应分情况视之:

  ①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②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则应当考察原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或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若存在,则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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