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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文解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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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近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知名品牌的食品安全丑闻,到小作坊的违规操作,每一次曝光都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响。

  7月份刚爆出常德湖南金信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王记益中香食品加工厂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在明知供货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故意逃避监管等方式多次购入和使用未经国家法定检验检疫的走私越南冻鸭作为原料生产酱板鸭,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武陵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月份据风芒新闻报道,号称“现切现串、鲜货不隔夜”的连锁烧烤品牌“陈双财鲜货烧烤铺”被爆出“鲜货不鲜”,记者卧底长沙万家丽店发现,店内冷藏柜满是保质期30天至12个月的预制冻串,店员称“卖不完就放在冰箱里,除了蔬菜以外其他都差不多是冻货”。现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已介入调查。

  我所目前也有几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正在办理当中,本文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例,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刑事责任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解与适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是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八项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是指:(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档刑罚。

  第一档刑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刑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6个月以上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5)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档刑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死亡的;(2)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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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食品生产的每一道流程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始终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包装和生产日期等信息,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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