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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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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北京某公司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本金2600万元)的裁定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不应当再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本案经岳阳中院作出不利于北京某公司的裁定后又经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柳志明律师在接受北京某公司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并全面开展工作,除了凭借精湛的实务经验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还针对两级法院内部对本案的分歧非常大的实际情况,多次与两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面对面深入沟通,多次就本案的背景、本案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以及引发本案恢复执行的具体原因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引导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本案多年来的事实情况、背后的相关社会政治影响,促进其态度转变,促成岳阳中院在重新审查后驳回了刘某的执行异议,并最终促成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岳阳中院的执行裁定,明确了北京某公司对刘某的债权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