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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成功撤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杨某1与杨某2系父子关系。2018年9月,杨某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方当事人彭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届满未还。2022年1月21日,芙蓉区法院判决杨某1偿还彭某上述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借贷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芙蓉区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经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杨某1为逃避债务,于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名下唯 一房产无偿赠与给了杨某2,并为第三人柳某设置了抵押权。为维护合法债权,彭某遂向开福区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杨某1的无偿赠与行为,将案涉房产返还登记至杨某1名下。开福区法院在充分调查了案件事实、听取了我方代理意见后,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杨某1与柳某不服一审判决,联合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也在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维持了原判,驳回了杨某1与柳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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