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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通常需要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执行金额,执行金额作为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后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以及最终执行回款的结果,因此,执行金额必须计算准确,避免遗漏。那么,执行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执行回款后按怎样的顺序清偿?本文将详细讲述,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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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
即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明确的主债务,如借款本金、租金、货款、工程款等。
2.一般债务利息
即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计算基数、利率以及期间的利息,通常会表述为:以xx为基数,以xx为利率,自xx年xx月xx日计算至xx年xx月xx日;若法律文书的主文中没有写明,则说明利息部分没有被支持,不得主张。
3.其他金钱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
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未按期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上文可知,执行金额=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诉讼相关费用+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通常,本金和诉讼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需要进行计算的只有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年利率÷360)×天数。
以某判决为例:“由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折价款7879217.88元及该款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虽然明确了利息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我们申请执行甚至执行立案后都无法清偿完毕,因此我们在申请执行时通常需要预估一个执行立案的时间点,并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暂计算至该日。假设执行立案的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暂计算天数为477天,按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LPR3.7%为利率,本金7879217.88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则本案中一般债务利息为:7879217.88×(3.7%÷360)×477=386278.66元。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其中,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是指未清偿的本金及其他金钱费用(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而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截止日则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具体到上述案件,判决书中明确:“鉴定费170000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144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6445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69011.5元。”假设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年8月8日,履行期为15天,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自2023年8月24日起算,截至执行立案2023年9月11日止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7879217.88+170000+69011.5)×18×1.75‱=25572.42元。
当执行到位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需要按顺序进行抵扣。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就案款清偿顺序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特别约定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位案款的清偿顺序为:执行费>其他金钱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其中,执行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