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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法考”结束后,考生是否有权知道主观题考试的答案?

  法考全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我国司法部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2018年法考改革以后,每年考试分两次组织进行,一次为客观题考试,顺利通过后可参加后续主观题考试,综合通过率保持在10%-15%。

  每年9至10月,无数法学学子参加法考,为获取进入行业的敲门砖,可考试结束后,官方却不会公布考试题目及答案,考生成日提心吊胆,直到成绩公布,悬着的心才终于放了下来。考生们对这一现象早已颇有微词,认为不公布答案不利于考生备考学习、也不利于公平公正,出于知情权及行政公开的考虑认为有权知晓考试答案。考试真题以及答案属于什么性质?司法部到底是否应当公布答案?如今正值2025年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本文正好借助案例与大家一探究竟。


  典型案例评析:李某林诉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作者:

  刘万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任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2期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并未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亦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亦不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等不合法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司法部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决定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不予公开,事实清楚,依据合法,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案号

  一审:(2020)京03行初23号

  二审:(2020)京行终3396号

  【案情】原告:李某林。被告:司法部。2019年9月8日,司法部收到李某林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司法部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的申请。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对李某林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李某林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延期20天答复。当日,司法部向李某林邮寄延期答复告知书,李某林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2019年11月4日,司法部作出[2019]26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李某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部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此信息属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发通[2008]14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尚未公布的试题试卷、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为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需要,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明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可参照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你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司法部于当日向李某林邮寄被诉告知书,李某林于2019年11月7日签收。李某林不服上述被诉告知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违法;附带审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审判】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司法部作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合法,且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李某林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3个:一是《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二是《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三是司法部不予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行为的合法性。

  (一)《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部对于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有权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因此,《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上位法依据,亦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该公告第一自然段内容,其制定依据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据此,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具有制定和发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其也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三)司法部不予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换言之,对于涉及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李某林向司法部申请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司法部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李某林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又根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合法,且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结语

  法考主观题答案不予公开的争议,虽引发众多考生对知情权与考试公平的关切,但从上述案例可知,司法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及考试公告,对试题与答案采取保密处理,具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依据。法院的裁判进一步确认,此类信息属于“工作秘密”,不予公开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亦未侵犯考生合法权益。

  事实上,不公布考试真题及答案的做法并非法考独有。在我国多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中,如注册会计师考试(CPA)、医师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考试等,考后通常亦不对外公开完整试题与标准答案。这类做法多出于维护试题库的稳定性、保障考试公平性以及控制评分一致性等方面的考虑。

  因此,从该案例来看,考生在备战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时,除关注考试动态与成绩公布外,也需理解并适应考试制度的相关安排,通过正规渠道和材料系统备考。至于本文开篇所涉及的问题,相信各位读者也已有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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