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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一文讲清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才合法!

  日常咨询中,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很多,尤其是利息计算,很多人搞不清楚。今天就从法律角度,为大家梳理一下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

  

  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来讲就是没有约定利息就不能主张利息。

  

  二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意思是个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清等于没利息;如果是个人和公司之间、公司和公司之间,则可以参照各种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利息有上限吗?

  有,而且经历了变化。

  2020年8月20日之前: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已支付的不追回,未支付的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以2023年为例,一年期LPR为3.65%,四倍就是14.6%。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借贷合同是2023年成立的,约定利率超过14.6%,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逾期利息怎么算?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五利息能否计入本金?

  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双方在前期借款本金到期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且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最初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未超过LPR四倍),借期1年。

  1年后:本息合计11万元。双方重打借条,将这11万元作为新本金再借1年。

  法定上限:以最初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LPR四倍(假设14%)计算2年总和的上限为:10万+10万×14%×2年=12.8万元。

  最终结果:无论第二年的利率如何约定,在第二年年末最多只需偿还12.8万元。

  

  六已经支付了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怎么办?

  对于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的24%-36%部分,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前超过36%部分以及2020年8月20日后超过4倍LPR部分,借款人可以将超额支付的利息冲抵尚欠本金,或在本金还清后要求返还。

  附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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